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将以加大文化惠民力度、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等为目标进行制度设计。
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公共文化服务不均衡现象依然存在,在文化资源综合利用、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浙江”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目标还存在差距,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城区居民都希望在家门口享受到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同时,新建、改建、扩展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文化活动室、书报阅览室和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条例草案将支持城乡居民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相关主管部门对自行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应支持和引导。“当然,开展这些公共文化活动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该负责人说。
为积极推进全民阅读,条例草案将每年4月定为浙江省全民阅读月,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活动,鼓励支持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惩戒条款。如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的、未能免费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和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等情况,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