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书
浙人大常办〔2016〕51号
印送《关于我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
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厅整理成审议意见
稿,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审议
意见(调研报告附后)送上,请省政府研究处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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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6年10月1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
《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
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省委关于生态省建设、
“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以及“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大力
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建制镇
污水处理水平大幅提升,为促进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打下了较为坚
实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
结合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投入不足
导致建设滞后、运行负荷不正常影响效率、管理和监督存在薄弱环
节等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布局。省政府要认真研究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人口迁移变动、环境综合
治理等因素,做好“十三五”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理顺管
理体制,从全域治污的高度,对城市、建制镇、乡村和工业园区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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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应打破“一镇一厂”
局部思维,克服为建而建的短视行为,统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治
理,严格论证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布局、形式、规模和进度,科学作出
规划设计。有关部门要注重具体指导,帮助开展业务论证和技术
分析,把好规划论证初始关,防止盲目上马,以致后患无穷。
二、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建议管理部门对我省建制镇污
水处理厂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针对规划、建设、运
行和管理的不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以追求最佳效益、保障可持
续运行为导向,合理有效地补齐短板。对规划合理但目前运行负
荷率、排放标准和排放达标率不符要求的,加快管网建设和扩容提
标改造,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有序和有效运行。对前期规划不合理、
设计规模明显过大的建设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作细致认真的
评估分析,采取“一厂一策”处理措施:对当前尚未全面建设的,抓
紧调整规划,改变建设规模、建设档期或处理工艺;对硬性上马既
成事实的工程,如在相当时期内污水收集量达不到要求、运行十分
困难、每年投入较大的,客观分析效应,比较利弊关系,及时采取妥
善措施,以免出现更大的浪费。
三、加大投入,加快管网建设。建议继续把管网建设滞后作为
重点短板来处理,全力抓好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
和入户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配套管网长度与污水处理
能力相适应。对在建或拟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做到管网与污
水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快污水处理厂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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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特别是老社区的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查验修复破损管网。建立
健全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资料存档保管、定期检
查修复等制度,保证管网建设使用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管网
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帮助生态功能区的建制镇解决资金困
难问题。
四、从严监管,完善运管机制。建议省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台工
作指导意见,理顺相关各方关系,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规范污水处理运营市场行为和政府监管工作,完善第三方运营
的制度和机制。突出县级政府污水处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建
设、环保等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管理协作,建立指导服
务、检查考核、督促整改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形成对建制镇污水处
理厂的监管合力。建立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和基础
档案信息数据库,加快在线监测系统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实
时监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调度和水质变化,及时公开有关信
息。加强污水处理厂专业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各类专业人员进
行技术培训,督促污水处理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
收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
则,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采取措施对纳管范围内的自
备水源用户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对收费工作开展督查,切实提高
征缴率。收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成本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统筹解决。
五、改进考核,有效应用“指挥棒”。为更好发挥考核引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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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议针对监督调研中发现的弊端和问题,对污水处理考核体系
再作认真研究。如根据城乡发展实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建制
镇污水处理厂的考核要求有所区别,或对运行负荷率等指标的考
核予以进一步细化,采取分类分期的考核方法。对规划建设中先
天不足、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达不到标准、运行又十分困难的污水
处理厂,宜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使其整改既有一定压力,又有积极
动力。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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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省建设厅、省农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
利厅。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