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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4-12-19 10:44:00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指出,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种类过多,分配渠道和环节过于繁杂,资金使用绩效未能充分发挥,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创新。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三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认真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三农”投入,在财政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保证,保障省委省政府推进“三农”事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三农”事业,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把握支出的政策和方向,加强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大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等,集中财力解决“三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加快涉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的要求,深入推进部门专项资金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针对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的状况,按照相关政策对现有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清理,缩减涉农专项的数量。针对涉农专项资金多头交叉管理的状况,理顺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予以归并。针对老的专项未及时清理又增加了新的专项的状况,根据当前改革发展的要求和涉农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的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退出、调整、存续机制。

  三、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关系,省级层面要加强对支农补农政策的研究,对制定的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具体审批应由县级政府为主投资、扶持和实施的项目。市县层面要按照支农补农政策要求,承担起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等责任,统筹使用好涉农专项资金。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尽量避免工作职责交叉,简化项目申报环节和程序,提升为广大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改进涉农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加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市县统筹使用能力;加大因素法分配力度,改进完善因素和标的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大市场机制运用力度,从直接补贴为主向间接引导为主转变,推进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不断优化。

  四、严格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培训。强化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堵塞多头重复申报项目、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漏洞。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代表和审计、监察、媒体、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切实改变一些部门和地方存在的重申报轻监管、重分配轻绩效的状况。大力推进涉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将资金分配的政策、过程、结果以及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促公平公正,确保资金阳光运行。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5年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相关附件下载:
14常办51号(关于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ceb
来源: “中国·浙江人大”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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