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41名。
二、各设区的市应选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比上届要有所提高;驻浙部队的代表占一定的比例。
四、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比上届要有所上升,要有一定的农民工代表。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比上届要有所降低。
五、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台胞、归侨、华侨、侨眷、残疾人和宗教界应有适量的代表。
六、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要留任一批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的人大代表,连任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7年12月15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