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