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