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书
浙人大常办〔2016〕49号
印送《关于检查〈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冯飞副省
长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执行
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检查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厅整理成审议意见
稿,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
将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附后)送上,请省政府研究处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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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6年10月1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冯飞副
省长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执
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内司委《关于检查〈浙江省社会养
老服务促进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
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实施条例成效明显,整
体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但距离有效应对老龄化加快趋势,
“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引
起重视,着力推动解决。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是坚持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
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深化条例宣传工作,制定完善“十三五”
期间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明确“保障人人
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具体目标、工作重点和评价标准,建立稳定
的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强化民政部门的牵头协调和相关部门
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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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行。要确
保2017年底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城镇
新小区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 、不少于 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用房。尚未配建设施的老小区,要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
决用房,或建设区域性照料中心将老小区纳入服务半径,同时要稳
步推进老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省级养老服务资金要重点扶持农村
和老小区照料中心建设。已建成的照料中心要切实提高运行质
量,重点是健全助餐保健等服务功能,推进老年食堂或区域集中配
送餐服务覆盖城乡社区,引入专业服务团队承接照料中心运营,加
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拓展保健、上门探询、临时托养
等服务内容。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运行补贴政
策,并形成逐年递增的良性机制。
三是健全医养结合机制。要重视老年人医疗服务,加快出台
推进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制订医养对接政策,落实资金渠道,明
确部门职责。要加快建设一批老年康复医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
细化医养合作机制,规范签约医生上门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要
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健全医保、商业
保险、家庭共同分担机制,切实解决老年人家庭护理费用负担高问
题,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有尊严地生活。要加强老年医学、康复、
护理人才培养,完善相应的教育、职业体系。
四是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业扶持力度。要紧紧围绕老年群体
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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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服务业。要全面落实现行的土地、财政、融资、税费等优惠政策,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同时要继续深
入研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财政支持措施,探索通过补助贴息、政
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信贷,加强土地用途监管,促进
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五是切实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要对存在消防隐患的
养老设施有计划地进行整治,完善消防许可办理相关具体规定,有
效实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全覆盖。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7年 6月底前向省人
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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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建议省政府重视研究的几个具体问题
1、完善“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目
标重点,建设一批老年康复医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
2、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运行补贴政策,推进
老年食堂建设或区域集中配送餐服务工作;
3、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
4、全面落实已出台的民办养老服务产业政策,深化民办营利
性养老机构扶持措施;
5、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尽早解决部分养老机构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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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省发改委、省公安厅(消防)、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
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质监局,人民银
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人大常委
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