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这是普陀区人大常委会致力于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区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认真办理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扎实落地的一项新举措。
一是办理主体务求依法全面,确保“不遗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将监察机关写入宪法,办法与时俱进,把区监察委员会纳入审议意见的办理主体,整体明确为“一府一委两院”,保证了工作的全面性。
二是办理内容务求规范到位,确保“不走音”。办法明确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同时其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原则,由直接办理相关议题审议事项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是办理程序务求严谨有序,确保“不拖延”。办法重点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的时间做了细致规定,明确在1个月内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沟通和说明;在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放宽到9个月)做出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按反馈意见完善报告。
四是办理结果务求有效落实,确保“不过场”。办法规定可以提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听取,或组织进行评议、调查和质询,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应表决人数三分之二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落实情况,务必达到实实在在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问题解决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