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南湖区委2018年1号文件批转了南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实行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南湖区街道居民议政会有了统一的规范制度。
早在2010年,南湖区首家街道议政会在东栅街道(原撤乡建街道)组建,由东栅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从第二年开始在区委、区人大的推动下,南湖区所有的街道陆续组建了街道居民议政会组织,建立了议政会工作制度。经过近8年的运行实践,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已成为全区“推进政务公开,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平台,在推进街道工作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且以街道自我探索实践为主,在机构组建、制度运行等方面缺乏必要的规范。为了更好立足人大工作、总结和发展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南湖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年初将“规范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列为区人大年度重要研究性课题,由区人大代表与选任工委牵头组建调研组,对各街道近8年的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实践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广泛开展调研、考察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调研情况,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街道居民议政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街道居民议政会的性质、任务、组建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也是对过去8年南湖区基层人大工作组织在居民议政会制度方面探索实践工作的全面总结,也为下一步规范实行和发展居民议政会制度提供了明确依据和重要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