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加强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近期,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出台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是进一步保障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设专职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5至7人。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此外,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汇报。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本街道财政预算。
二是进一步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内容。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围绕县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街道党工委中心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人大常委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七类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人大街道工委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行使听取街道办事处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参与街道办事处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支持办事处备选项目梳理,探索合议会议会商制,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表决确定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组织满意度测评等职权。
三是首次对街道人大合议会进行规范。合议会议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选民代表组成,一般为40—60人,由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代表性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合议会议每年举行会议1至2次,由人大街道工委召集和主持。合议会议成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同时,规范了合议会议的议程包括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街道人大工作报告等相关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