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发生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
选区划分的原则,一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代表联系选民,二是保障选举权平等。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即新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下述三种情况,即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迁出本选区的人员,则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或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即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