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听取各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提请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提请任免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省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两天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主任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秘书长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