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这是为贯彻3月起实施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制定的。
《条例》是舟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实体法。《条例》体现了三大特色:针对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方法规;创设海钓许可制的法规;实行贝藻类捕捞许可的制度。
记者从舟山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由于近海渔场资源衰退严重,2007年至2016年,舟山市累计有6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以联名或个人方式,提出振兴浙江渔场议案、建议近10件。之后,作为浙江舟山渔场重点区域的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先后成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201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同年9月,舟山市开始拥有了立法权。根据代表们连续多年的议案、建议,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两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立法。
调研、论证、起草、修改,从2015年底到2016年12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初稿的基础上,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等支持下,考察宁波、温州等地相关法规实施效果,数易其稿,《条例》于2016年11月经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条例》的主要亮点是创设海钓许可制,实行贝藻类捕捞许可的制度。”舟山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委员张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目前每年来舟山的海钓客约有60万人次。”舟山市海钓协会的一位负责人说,加上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因素,舟山海域经济鱼数量锐减趋势难以逆转。
“如果不设立海钓许可制度,这部法律的威力就会打折扣。”张光明说,这也是他们充分调研论证后提出的。
至于实行贝藻类捕捞许可的制度,他说,这在《渔业法》中可找到依据。面对越来越少、甚至濒临绝迹的岛礁贝藻类,《条例》必须明确实行捕捞许可,而这也是保护区渔民群众的呼声。
目前,这两个保护区所在县(区)已发文成立县(区)级保护区管理局,选拔调剂管理人员,落实执行相关政策。继海钓和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后,《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贝藻类捕捞管理暂行办法》也在抓紧起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