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基层权力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5月25日在杭州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听取和审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乡镇人大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进行了全方面规范,特别是规定乡镇的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这既拓展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途径,又避免“拍脑袋”工程,切实提升财政使用绩效。
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看好政府“钱袋子”
要发挥好乡镇人大作用,前提是机构要健全。针对当前一些乡镇人大主席团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的现状,条例草案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人数和职责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乡镇人大专职主席配备不到位,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兼职较多、履职意识不强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两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比较多的乡镇应当设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人大监督,其中很重要一项职责就是要代表人民看好政府的“钱袋子”。为此,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强化,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预算修正议案等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
不仅如此,条例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协助主席团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政府负责人须到会听意见
让代表建议落地有声
针对目前乡镇人大会议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在规范会议制度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在会议次数和会期方面,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
在提高会议质量方面,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表决等程序、规则。
在开好人代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还规范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3个月举行1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为提高人代会成效,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政府实事工程由代表票决
避免“拍脑袋”决策
作为改革发展前沿的浙江,基层人大积极探索监督举措,其中宁海、温岭等地的政府实事工程由人大代表票决的做法,引发全国关注,对进一步拓宽基层民主道路发挥了不小作用。记者看到,这一创新之举已经写入了条例草案,意味着将在全省推广。
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筛选,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制定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组织代表定期听取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不仅如此,条例草案还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制定决算监督制度,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决算草案进行监督,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