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会上作了相关说明。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沈春耀指出:“这些新增加的宪法方面工作职责,体现本次修宪有关精神,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转换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在有关法律规定修改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及时予以明确,是必要的、可行的。”沈春耀指出,作出《决定》主要基于几点考虑:
首先,宪法修改并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对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进行处理,使之与宪法规定相一致。经梳理,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五部法律中,共有23个条款涉及“法律委员会”职责。“经综合分析评估,对这些法律规定不宜采取打包方式进行修改,需要在今后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时,考虑修改上述规定。”沈春耀说。
其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职责,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汇报等重要文件。这些职责是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原法律委员会承担的职责,有必要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名后继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问题予以明确。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符合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根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拟定了《决定》。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五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二是,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