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五年,上海哪些立法项目将“被需要”同时又可实行?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开展中,6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赴华东政法大学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受委托的立法规划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和初步筛选建议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副主任莫负春参加。
立法不是越多越好 “社会体感”不代表立法指数
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立法解决”似乎成为了一种程式套路。碰到问题是否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立法能否包打天下?
“现在确实有这么一种现象,凡事不能解决的问题,首先想到立法,把立法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突破口”,座谈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指出。
“法并不是越多越好”,法学专家黄钰也提到,一些立法项目在提出时,往往过分强调其必要性,因为社会现象对每个人的感受特别深,把这些社会现象罗列起来,觉得这个领域非常需要立法,但有的时候社会现象你感觉到了,未必真的了解它,有很多东西能看到现象,但它背后的原因,它今后的发展走向,未必非常了解。所以,提出一个立法项目时,不仅仅要论证其必要性,还要研究为什么会造成这些现象?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样提出的项目才可以有基础。
黄钰也强调,法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立法除了要考虑必要性,还要考虑可行性以及地方立法的权限。不能说社会有某种社会现象,所以一定要立法。这些观念在编制规划时,要明确。”
立法不是拿来看的 关注立法后监督
“我们做一个立法规划,不是为了看的,是为了指导立法实践,”法学专家黄钰指出,编制立法规划,其目的是希望能够落地,所以,编制过程要充分考虑可行性、现实性,不能太好高骛远。
如何判断立法项目的现实性、可行性?在黄钰看来,一个立法项目被列入规划,应该有点解决方案。“不能光说一个目标,我说我要制定某某法规,必要性有很多,但解决的方案非常虚,方案具体不具体,针对性强不强,这是判断一个法规可不可以进规划的前提。”
市人大代表金永红也提到,如果不注重立法与后期监督的衔接,效果很可能“打折扣”。“前几年市人大的立法非常‘接地气’,社会反响良好,就是因为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后期执法落地,一气呵成,体现了立法实用性的理念。”
对此,刘松山教授也表示,是不是可以把立法监督作为立法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立法监督本身是立法的一个部分,属于立法规范的一个部分。但目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他建议,应当创新人大监管和政府规章的连接点,鼓励政府多制定规章,加强人大的备案审查监督。
让地方立法更灵巧 法规应设置“保鲜期”
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外部环境,地方立法如何通过创新机制,更加“小快灵”?
刘松山教授认为,应当通过此次立法规划,适当改变对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传统认识。法的稳定性应该是全国性的法律的稳定性,因为法律调整的是全国的社会关系,全国性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容易,改变也不容易。但地方立法不同,地方人大在强调法规权威性的同时,不宜过度强调稳定性,更应注重立法的实用性、针对性。刘松山建议,一是要用好“立改废”,把长期不用的法规清理掉。二是建立动态机制,激活人大立法的有效期,“明确规定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有效期是几年,这与宪法精神也是相符合的”。
刘松山也建议,未来上海立法中,是否可以多采用决议和决定的方式,因为决议、决定的方式更为简便、扼要、管用。“地方立法主要是解决地方性事务的。
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呼吁,立法规划要注重吸收代表议案的意见。“在制定立法规划的过程中,代表提出了大量的议案,特别是每次代表大会确定为正式议案的议案,这些对立法规划的研究是不是也应该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此,刘松山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看法,他建议,创新机制,使代表提出的议案,能够直接进入审议程序,为人大立法确定一个导向。
殷一璀:立社会需要且管用的法
殷一璀充分肯定华东政法大学在法学学科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以及为本次规划编制所做的研究,展现了“法学教育东方明珠”的风采和水平。她指出,编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对于坚持市委对地方立法的领导,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明晰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拓宽民主渠道,统筹各方立法需求,深化立法基础研究,高质量编制好五年立法规划。
殷一璀指出,要立足提升上海城市发展的法治化水平,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妥善把握立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现实性和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等之间的关系,更加扎实地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要进一步明晰“制度供给”的思路,突出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现实导向,立社会需要且管用的法;进一步明晰“引领推动”的思路,更好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促进作用;进一步明晰“立法与改革双轮驱动”的思路,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使立法与改革决策更好衔接;进一步明晰“补短板”的思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社会建设、民生保障、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地方立法;进一步明晰“区域发展”的思路,紧紧围绕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拓宽地方立法的视野。
殷一璀希望,要进一步加强关于立法的理论研究,建立立法工作部门与法学研究机构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有关立法工作规律、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展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强大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