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当时正在对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经研究决定待国家条例出台后再予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2016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条例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务院条例,针对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删除了重复国务院条例的条款,以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修改后条文数量大幅减少,建议取消章节设置,以体现立法的精干化理念。
二是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频率、台站、设备和秩序管理方面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条例规定,针对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修改稿主要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申请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业余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的条件予以明确。二是,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自检和报告义务,要求其建立自检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三是,明确申请办理临时进关审批手续应当符合的条件。四是,细化和落实销售备案制度,规定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销售者和购买者的姓名或者名称、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等信息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五是,完善协作执法制度,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排查制度,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排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