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3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做了以下调整和修改:
一、为推进审计工作体制改革,突出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对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等作了规定。
二、对审计事项和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要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同时规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并就相关审计事项的重点审查内容等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三、补充完善了人大监督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明确人大监督审计结果整改的方式。
四、明确要求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并对相关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以及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及审计有关工作机制等内容。
六、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整改和结果问责、审计结果公开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