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3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做了以下调整和修改:
一是进一步提高军人的政治荣誉,规定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定配偶随军且在部队或者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军人,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是探索建立军队医疗保险与地方医疗保险衔接制度,为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四是进一步加强军人配偶的权益保障,解决随军配偶就业等问题。
五是明确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