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根据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梳理范围、重点和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178件现行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法规分类处理意见,并提出第一批集中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议案。
废止决定草案拟废止8件法规,包括《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基本上属于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内容已基本被新法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
修改决定草案拟修改6件法规,包括《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涉及16处条文,分别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要求,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
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两件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