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年10月,省政府讨论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政府决定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提出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两次集中修改法规取消和调整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后,将第三次以一揽子修改法规的方式,推动和落实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决定草案对十件法规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修改:
一是取消了相关法规设定或规定的14项行政许可,即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许可,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的许可,食盐批发企业分装小包装碘盐许可,食盐、其他用盐跨省购销及其进出口业务的许可,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食盐零售许可,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许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为科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
二是调整了相关法规设定或规定的9项行政许可,即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许可,调拨省外食盐准运证核发,碘盐加工、分装企业食品生产许可,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要求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在宗教活动场所出入通道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许可,设立文物商店许可,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工程初步设计许可。对上述行政许可,有的缩小了审批范围,有的下放了审批权限,有的取消了审批前置性规定。
三是对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不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的部分法规条文作了修改。
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