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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4-07-24 08:36:00

  本网讯 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7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针对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了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一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二是规定了省、市、县三级上下对应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两个部门之间的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和体制的部署,对管道保护工作中的综合执法机制作出规定。四是适当调整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将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等四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查处职责,从公安机关调整给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行使。 

  二、进一步完善了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规定。一是在基本原则中明确“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完善管道企业设置管道标志和警示牌义务的规定,增加应当设置警示牌的区域等。三是补充完善管道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明确管道保护专项验收的主体和内容,并规定管道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四是对管道保护人员配备、岗位安全责任制、技术装备配备、经费投入、巡线制度、重点监测区域等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五是对管道企业不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外部安全隐患的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增加管道企业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沟通机制的规定。 

  三、进一步强化了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一是对临时用地补偿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对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拆除、搬迁建筑物造成损失的补偿,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以及临时用地期限、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等事项作出约定。二是对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保障作出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公示,并将管道埋设对权利行使产生的影响或者限制书面告知权利人。三是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相关补偿费,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对管道施工单位的复垦行为予以规范,规定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五是对土地复垦验收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加相关权利人参与复垦验收的规定,以及管道企业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四、进一步增加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一是增加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装备配备以及应急救援演练的规定。二是明确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三是对管道事故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封闭、隔离、疏散、撤离和环境治理等措施作出规定。四是对管道事故发生后,单位和个人的报警义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义务作出规定。五是增加管道事故调查的规定。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作者:龚剑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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