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年4月,省政府将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政府议案进行了审慎研究、多次修改,提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对相关法规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取消了八项行政许可,即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许可,外省蚕品种引进许可,结建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许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许可,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核准,新建供热锅炉审批,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二是调整了两项行政许可,即将蚕种生产、经营前置性许可调整为非前置性许可,将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的先行验收调整为同步验收。
三是下放了两项行政许可,即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由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四是对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不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的部分法规条文作出修改。
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