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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4-05-23 16:24:00

  本网讯 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5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总结我省各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明确了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情形下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的产生与选定办法。为了保障听证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草案修改稿规定,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众担任。 

  二是对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选票的数量作出了明确要求。为了保障评估机构的确定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草案修改稿规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三是补充完善了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规定。考虑到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不愿调换更大面积的房屋或者无力支付更大面积房屋的差价,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宜作硬性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在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同时,增加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规定。 

  四是补充完善了关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实践中,存在超过过渡期限较长时间仍不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形,有的甚至超过过渡期限七、八年仍未交付房屋,仅靠草案规定的经济补偿责任难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同时,对不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五是补充完善了关于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将补偿方式一律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未必对被征收人有利,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更为妥当。为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对于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应当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便于其慎重考虑补偿方式的选择,增加规定: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作者:褚福宝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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