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11月21日主任会议的决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了各地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率调研组赴丽水、衢州、缙云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省有关部门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增加规定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宣传、教育、服务等作用的条文。
三、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具体认定标准。
四、增加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严重违法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五、明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六、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病虫害技术和产品,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内容。
七、增加规定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活动的规范和要求,并增设相应法律责任。
八、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场举办者的责任,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主要内容,要求市场举办者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抽查检测比例和检测方法,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九、体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增加规定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