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6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做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根据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和做法,作了一些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为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为增强监督针对性,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用工单位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等现象,草案修改稿规定工会应当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为保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有效运作,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
四是为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明确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主体,规定由地方总工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五是为加强监督员履职保障,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规定未经上一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是为规范监督委员会调查程序,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基层工会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只有一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或者由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调查。
七是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活动,针对实践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样式不一、使用混乱的问题,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样式,由省总工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