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在进一步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充分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在机构职责方面,修改完善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召集、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增加了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等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工作职责,以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规定。
二是在会议制度方面,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同时根据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年中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的规定,并对年初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也作了规定。此外,还修改完善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列席人员、表决方式以及主席团会议等内容。
三是在强化监督方面,考虑到我省各地乡镇人大工作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都作为刚性要求,有些地方可能难以执行到位,为此,将相关监督工作由刚性规定修改为倡导性和灵活性规定,对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民生工程建设情况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等内容,作了适当修改。
四是在履职保障方面,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按照省委文件规定,明确“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与乡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而保障乡镇人大工作开展。另外,还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工作人员的培训,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