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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5-11-30 10:57:46

  本网讯 1123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130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建筑等级强制性要求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已于2014年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但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对民用建筑提出了较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建设成本也相应增加,现阶段不宜在社会资本投资的民用建筑中强制推行。为使绿色建筑等级强制性要求的规定符合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实际,草案修改稿明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均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并将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的适用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


  二是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力度。为有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建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同时,考虑到各地
经济发展水平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基础差别较大,草案修改稿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建筑扶持政策。草案对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的优惠政策。考虑到实践中商品住房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而预售时商品住房尚未竣工验收,购房人无法按照竣工验收后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享受该扶持政策,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此种情形下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同时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公建筑的建设和改造。考虑到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属于广义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其建设和改造也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要求加强规范和管理。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来源: 经济法规处 作者:丁忆南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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