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将提请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是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根据立法计划,该项目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初审。
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草案着眼于推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的政策在浙江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对下列主要问题作了规定: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创新。根据中央编办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草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和管委会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重点对省自贸办和管委会的事权作了界定和划分,同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驻区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草案还围绕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授权自贸试验区集中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建立行政咨询机制等内容做了规定。
二是将《总体方案》中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金融服务与财税创新、综合管理与法治环境等方面七十余项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条文。在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方面,草案重点体现了《总体方案》中有关放开市场准入和建立高标准监管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管理模式,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等。在金融服务与财税创新方面,草案主要将《总体方案》赋予自贸试验区在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业务、大宗商品贸易结算、融资租赁、保险、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条文。在综合管理与法治环境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强化落实综合管理、完善人才保障制度、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等内容。
三是突出自贸试验区的浙江特色,草案围绕油品全产业链贸易便利化、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保税燃料油加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等内容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十多项实施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