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做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提请3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作了一些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服务保障和支持力度,规定了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引进,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简便、高效、普惠的方式支持企业和创业者进行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政府可以通过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二)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等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等内容。
(三)完善科技成果处置制度和科研考核评价体系,规定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当年研究开发投入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确定方式和转化收益及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处置方式;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等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科技创新券制度的内容,针对科技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结算周期、全省统一使用等作了规定。
(五)改进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简化预算编制,给予项目承担单位相应的预算调剂权限,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优化相关差旅费、会议、因公出境管理制度。
(六)修改完善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制度,规定在单位超过一年未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情况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其所有;进一步提高奖励比例,明确了对各类人员进行奖励的最低比例和支付期限;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规定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明确横向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