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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1 08:06:00

  《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 月 日前寄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邮编:310025;电话:0571—87056317;传真:0571-87053473;E-mail: 934686857@qq.com)或者通过本网提出意见。

  

  

  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二十五千克以下,从事非军事、海关、警务飞行任务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第四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并会同民航、体育等部门建立有关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民航、体育、经济信息化、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测绘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第七条 二百五十克以上、二十五千克以下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依托政府网站建设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系统。

  第八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所有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进行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产品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恶意改装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第九条 购买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型号、序号,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购买者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销售者不得向其销售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前款规定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记录的购买者身份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自取得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飞入或者飞越下列区域和设施的上空:

  (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军事设施保护区;

  (二)核电站和核设施、五万吨级以上港口、发电厂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大型和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六)省和设区的市行政中心、监狱;

  (七)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设施。

  确需在上述区域或者设施上空飞行的,应当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其中,需要飞入或者飞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等区域上空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和备案的内容包括:单位、航空器型号、架数、使用的机场或者临时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以及现场人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和举行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公告,设定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扣押违法使用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活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操控人员应当对其能源和重要组件的适航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满足飞行要求。不得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具备适航状态,或者天气等其他客观环境不具备适航条件时进行飞行活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拥有熟练运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能,在飞行活动中全过程监视,不得在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情况下进行飞行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输违禁品;

  (二)非法投掷物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醒所有者进行实名登记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恶意改装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者未如实记录购买者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和产品的型号、序号,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所有者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内飞行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具备适航状态的情况下飞行,或者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运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由民航、体育、气象、公安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管理。

  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祖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以小型无人机为主的航空器从原先的“门槛高、专业性强、用途单一”快速向“门槛低、大众化、功能多、日用型”转变,产品成本和售价越来越低,获得途径更加多样,种类用途更加丰富,操控方式更加便捷,适用人群更加广泛。据了解,我国现有无人机保有量约有60多万架,据有关方面预测,2020年可达400多万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生产和使用的无人机数量也较多。数量众多的无人机及其他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泛和无序使用,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隐患也越来越大。同时,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旦被不法分子、恐怖分子利用,将对重大活动、重要区域和设施的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对民用航空活动安全、飞行基本规则、空域管理、机场安全管理等作了统一规定,但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没有具体规定,飞行管制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也不清楚,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对其处置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目前,专门针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位阶和层级低、管理手段少、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我省在承担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相关工作期间,探索和积累了不少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经验,并得到公安部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为解决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省实际,及时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公安厅于2016年10月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10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对条例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并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刘力伟副主任亲自带队赴台州进行调研和实地考察,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派员赴绍兴、萧山进行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调研意见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监管对象和原则。根据管理权限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界定为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二十五千克以下,从事非军事、海关、警务飞行任务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并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监管体制。规定政府应加强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负责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二百五十克以上、二十五千克以下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会同民航、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生产企业提醒所有者进行实名登记的义务,建立实名购买制度,规定所有者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

  (四)关于禁飞管理。为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军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的保护,条例草案列举规定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的七类区域或者设施,并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重大活动筹备和举行期间可以设定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同时对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的规定了审批程序。(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关于飞行行为管理。规定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具有相应操控技能,不得在不具备适航条件时进行飞行活动,同时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六类行为。另外,为强化社会共治,规定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制度。(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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