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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30 12:52:00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5日前寄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邮编:310025;电话:0571-87053473;传真:0571-87053473;E-mail: sjk713@sina.com)或者通过本网提出意见。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构,指导、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实现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宣传文化、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青少年和老年文化服务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公共文化服务预算支出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规范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实施标准应当适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而逐步提高。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建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面积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成并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综合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成并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综合档案馆和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市辖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建成并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乡镇(街道)应当建成并完善综合文化站、体育健身设施。省级中心镇、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镇(街道)应建有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

  (五)行政村(社区)应当建成并完善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和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文化活动室、书报阅览室和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组织实施办法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一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是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化员,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专职文化员的招录、调整、借用应当征得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中心镇和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增派文化员,指导、帮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民间文化机构、文化人才,提高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服务能力。

  行政村(社区)在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文化活动室应当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行政村(社区),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保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十七条 省文化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主管等部门应当建设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和综合档案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和管理,引导数字文化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数字文化服务全覆盖。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互联网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在设施维修、管理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予以相应的经费补助。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全民阅读,培养公民阅读习惯,完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继承弘扬传统阅读方式,促进数字阅读发展,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每年4月为浙江省全民阅读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活动,鼓励支持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戏曲、书法、高雅艺术、传统体育等进校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戏曲、书法、高雅艺术、传统体育等进校园活动的公共文化机构和学校给予奖励或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机构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

  第二十四条 支持城乡居民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文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自行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流动文化服务机制,采取流动图书馆、流动文化馆、流动博物馆、流动少年宫、流动电影放映等服务方式,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图书馆等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建设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文化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规范和促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保障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文化志愿服务经费,可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发现和培养民间文化人才,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实行同一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

  (二)未执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但未安排过渡公共文化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文化工作人员,占用、挪用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编制三个月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的;

  (五)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

  (二)未能免费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年报的;

  (四)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五)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把文化建设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确定了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大力发展繁荣文化事业,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如何把它的各项制度设计和法律要求在我省尽快落地,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制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恰逢其时。

  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成为全国示范地区,多项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成为全国样本并获得广泛认同。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还不相适应,公共文化服务不均衡现象依然存在,文化资源综合利用、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等等。这与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浙江,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强大精神力量、提供丰润文化滋养”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 “两个高水平”建设目标还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制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是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和2017年一类立法项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3月,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姒健敏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随后,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进行立法调研,启动立法程序,5月份,省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了草案讨论稿。国家保障法正式出台后,起草小组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就做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规定衔接等进行了认真研究,重新确定立法思路、框架和重点内容。今年3月份以来,起草小组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赴有关市县调研,在条例草案讨论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其后起草小组又赴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市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文化单位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还再次将草案文本送省政府征求意见,并取得同意。9月12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条例草案把握的原则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在指导思想上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围绕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依据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建设目标,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文化惠民力度,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本着精确立法、精准立法的理念,需要几条就写几条。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对保障法已有规定一般不再重复引用,重在解决影响、制约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立法更加精准有效,更加便于操作。三是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我省“两个高水平”和“文化浙江”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将近年来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写入条例,体现浙江特色。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在征求意见中,有地方反映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软硬件建设已基本完成且多项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现在应该要以民间力量为主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建议将条例名称由“保障条例”修改为“促进条例”。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后认为,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这既是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解决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的唯一途径。目前,我省已提出“两个高水平”宏伟目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也应同步提高,任务依然艰巨、工作远未完成。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是合理的,条例名称不宜修改,并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保障责任,强调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三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二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各方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虑到公共文化服务涉及范围广、牵扯面大,仅靠部门来组织协调各方工作难度较大,规定“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构”。三是按照标准规划与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四是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既要“有章办事”,更要“有人干事”。要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配备专职文化员,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文化活动室也应配备文化管理员,县、乡两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二)切实加强经费保障。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有效保障是关键,在体现事权与支出责任对等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依据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决定和我省“文化强省”建设要求,条例草案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公共文化服务预算支出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2、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补齐地区间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的短板,规定设立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3、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要求,规定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为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明确各级政府和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保障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补齐短板、兜好底线,确保各类人群共享文化发展成果。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资源的整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二是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三是各级政府要建立流动服务机制,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四是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数字文化服务能力。(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四)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以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公共文化设施。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保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二是要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设施种类、数量和规模、面积要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国家和省要求的建设目标。三是要确保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不间断,在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同时,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群众能及时得到公共文化服务,条例特别强调“三同时”建设配套设施,规定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积极推进全民阅读,各级政府要完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培养公民阅读习惯,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并将每年4月固定为全民阅读月。二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同时可以冠名纪念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文化艺术场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四是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五是对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文化人才,应当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同一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管用一体化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充分发挥其他社会文体设施的使用效率,解决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重建设轻使用”的实际问题。条例草案规定:1、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2、鼓励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3、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此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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