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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
发布时间:2017-07-31 15:53:00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寄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邮编:310025;电话:0571-87050749;传真:0571-87053473;E-mail: 646449579@qq.com)或者通过本网提出意见。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江与台湾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台湾同胞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区域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服务工作。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可以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文化产业、信息产业、旅游产业、健康产业等领域投资创业。

  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港贸物流、石化、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旅游等产业。

  第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本省投资 创业。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产业的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智能制造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管理、出入境、人才引进、就业许可申请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再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在本省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第十五条 本省设立的孵化器、青年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项目培育、融资等服务便利。

  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省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市、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官方网站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人才招聘、劳动力信息专栏。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市、区)可以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专场招聘会。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实习实训等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协会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根据相关规定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就诊和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已经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属于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可以设立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庭、巡回法庭、网上法庭等形式,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按照所在地同等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

  (三)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台纠纷时,可以委托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协助调解。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进行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向投诉受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对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负责督促办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并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二)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的;

  (三)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参加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的;

  (四)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动产、不动产实行征收征用的;

  (五)未依法处理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投诉事项的;

  (六)违法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或者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民族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顺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受民族华侨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岸一家亲”理念,强调“要实施惠及两岸同胞的政策法律措施,扩大台湾基层民众受益面和获得感”。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台湾同胞投资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对我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及其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并于2001年、2004年和2009年三次进行修改。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我省台湾同胞投资权益,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浙台经贸合作的深化,我省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领域和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台湾同胞投资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现行条例的规定已基本上不适应当前我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现实需要。此外,省政协委员、台湾同胞等也通过多种渠道提出希望修订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推动条例与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更好地适应浙台经贸合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增进两岸同胞的血脉感情,促进浙台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推动我省涉台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前列,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草案起草过程

  2016年,我省启动条例修订前期准备工作。省台办先后到上海、江苏和杭州、宁波、温州等台湾同胞聚集地调研,听取全省11个市台办、12个台商集中县(市、区)台办、5家台协会和台商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修订建议稿》报送给省人大民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

  今年初,省委常委会将修订《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列入2017年度工作重点,省人大常委会也将条例修订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民侨委牵头,争取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7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光烈主持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专题听取省台办前期调研情况汇报,并亲自把握条例修订的重点和进度,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方向性的指导意见。省人大民侨委专门制定实施方案,并从省人大民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台办抽调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工作小组。2017年3月,起草工作小组在《修订建议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征求意见。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光烈、省人大民侨委主任委员吴顺江、副主任委员王毅先后带队到嘉兴、宁波、义乌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面对面征求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台协会、台湾同胞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起草工作小组草拟了征求意见稿修改方案,于4月27日当面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5月8日,起草工作小组又对《征求意见稿》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5月23日,省人大民侨委全体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光烈及民侨委全体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林等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对此,起草工作小组又先后两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

  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围绕台湾同胞投资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短板,补齐短板,精准立法,讲求实效;二是体现浙江特色,尤其在服务保障和优惠待遇等方面,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充分体现浙江元素和浙江印迹;三是注重工作创新,不拘泥于现行条例的规定,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和一般对象均适用的规定,确保我省涉台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对现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取舍。经研究,修订草案按照总则、促进投资、优化服务、依法保障四个方面,对现行条例作系统修订,但不标注章节名称。考虑到现行条例中的有些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也无需专门强调,修订草案原则上不再重复;有些条款已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如关于台胞往返两岸的签注、批准设立保税工厂、审计师事务所等,因此予以删除;有些表述目前已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应地进行修改。

  (二)关于台湾同胞投资的界定。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许多台湾同胞再投资的意愿逐渐增强,但根据现行条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再投资不被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无法同等享受相关服务。考虑到我省台湾同胞再投资的意愿十分强烈,促进台湾同胞再投资也有利于我省经济发展,修订草案拟在上海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明确台湾同胞以在大陆投资的主体作为投资者在我省再投资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此外,在上海、江苏等省市立法的基础上,吸收有关建议,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相关待遇和权利一并予以保障。(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政府、部门和台协会的职责。为理顺台湾同胞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进一步明确责任,修订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四个层面,规定相应职责。一是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对台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二是保留现行条例关于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并综合考虑台湾同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区域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服务工作。三是为了避免部门权责不清,直接列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四是细化和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对会员的辅导、维权和纠纷调解等职责。(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关于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待遇。为深化两岸一家亲理念,促进浙江与台湾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修订草案明确赋予台湾台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我省有关主体的同等待遇。一是从总体上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根据规定同等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借鉴江苏等省份有关立法经验,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在出口销售、政府采购方面同等享受政策。三是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规定同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尤其是台湾同胞十分关注的子女入托就学、就诊、社会保险、驾驶证换领、法律援助等问题,明确了开放的程度,并规定可以享受服务便利。(修订草案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五)关于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为鼓励台湾同胞到我省投资,参与浙江的发展建设,结合我省补短板有关意见,修订草案着重规定了促进台湾同胞投资的内容。一是明确促进的重点,包括鼓励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引导对接特色小镇、开发园区和自贸区,支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并明确相应的扶持政策。二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取消投资领域中的限制性规定,放开投资形式和市场准入,如明确台湾同胞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PPP)等。(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关于优化投资服务举措。为优化台湾同胞投资环境,助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落户浙江和转型发展,修订草案新增了诸多优化服务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与台湾同胞投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合力做好投资服务。二是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其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等,推动解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融资难。三是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规定招才、用工、实习、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举措,推动解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用工难。(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七)关于依法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投资权益保障,规定知识产权保障和征收补偿问题,回应台湾同胞的关切。二是明确救济途径,列举台湾同胞在权益受损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并从转变政府职能、便利台湾同胞维权的角度,进一步降低投诉门槛,并压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办的台湾同胞投诉事项的回复期限,从现行条例的“三十日”缩短为“能够当场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三是采取违反追责的表述方式,明确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主权、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等情形的责任。四是依法保障与引导守法相结合,要求台湾同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行依法保障,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规定。(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八)关于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为响应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落实国务院台办关于支持和鼓励台湾青年来大陆创业就业的指示精神,帮助台湾青年了解大陆经济发展的势头和机遇,修订草案明确本省设立的孵化器、青年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项目培育、融资等服务便利;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省人大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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