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hbbyyq.com)或者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送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6301;电子邮箱:zswghj@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6月20日。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会期;
(二)决定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五)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反映和督促办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九)受理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设专职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预算修正议案等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协助主席团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当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表决等程序、规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代表审议意见,并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文件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可以使用电子表决系统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主席团决定问题,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印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并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并由主席团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主席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汇报相关执法情况。代表执法检查结束后,主席团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筛选,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的环境保护、交通、农田水利、供水、供电、供气、文化、卫生、教育、社会养老服务等工程建设情况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制度,规定代表、选民和社会各界参加财政预算安排征询会、财政预算安排民主恳谈会的人数和规则。
主席团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应当制定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组织代表定期听取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财政预算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主席团,主席团组织听取代表对预算调整方案的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查和批准。
主席团应当制定决算监督制度,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决算草案进行监督,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乡镇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或者在相关综合办公室增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牌子,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主席团应当加强代表联络站标准化建设,制定代表联络站工作规则,定期组织代表到联络站联系接待选民,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主席团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联络站受理的群众意见建议,并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乡镇开设人大工作网站网页,建设网上代表联络站,完善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工作人员的培训。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四十条 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与乡镇同一级别的其他干部相同。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对其履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依照《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亦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基层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党和国家对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高度重视。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对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了许多新的重要举措。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在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省委也高度重视中央文件和全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于2015年11月17日下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21号),对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相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为贯彻好中央和省委文件,执行好国家法律规定,更好地推动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制定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十分必要。
同时,我省乡镇人大在创新人大工作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善和提升。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有效解决。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16年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省人大代表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4月上旬,立法起草小组经多次研究、讨论,提出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4月下旬,立法起草小组赴台州、温岭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各级人大代表,市、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等方面的意见。5月10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在指导思想上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紧紧围绕贯彻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进行制度设计;二是着力解决当前我省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认真提炼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使条例富有浙江特色。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机构职责、会议制度、监督工作、履职保障和附则,共6章43条。
(一)关于机构职责。一是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人数和职责。条例草案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人数和职责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区分大会会议期间和大会闭会期间,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和工作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二是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并对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
(二)关于会议制度。针对目前乡镇人大会议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在规范会议制度方面作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了会议次数和会期,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临时举行的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二是明确了提高会议质量的相关要求,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表决等程序、规则;主席团应当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好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等会前审议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会议通知和文件送达。三是规定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四是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可以使用电子表决系统进行表决。五是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相关事项。(第十六条到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强化监督。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监督工作,保障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是中央和省委文件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一是细化了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代表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二是细化了执法检查规定,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人大代表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处理研究情况。三是规定了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票决制,对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进行筛选后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并组织代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对财政资金投资的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情况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并提出建议、意见。四是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制定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算监督制度,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加强审查和监督。其中,具体规定了财政预算征询会、财政预算民主恳谈会等制度,还对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履职保障。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乡镇人大专职主席配备不到位,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兼职较多、履职意识不强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设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为保障乡镇人大日常工作开展,条例草案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或者在相关综合办公室增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牌子,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此外,在乡镇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规定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与乡镇同一级别的其他干部相同。(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五)关于发挥代表作用。一是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代表联络站标准化建设,制定代表联络站工作规则,定期组织代表到联络站联系接待选民”,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作用;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乡镇开设人大工作网站网页,建设网上代表联络站,完善代表服务网络平台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充分保障代表履职。二是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要求乡镇人大代表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对其履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请予审议。